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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张某某返还财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屈某某与张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