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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乾坤、朱北京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乾坤,朱北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3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乾坤。2012年7月28日因敲诈勒索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世炳。原审被告人朱北京。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乾坤、朱北京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乾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朱北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乾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坚审 判 员  孟建平审 判 员  房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