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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聚群与孟国先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群,孟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聚群,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国先,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张聚群申请执行孟国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县执字第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