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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浩旭车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浩旭车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牌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车连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浩旭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郭泽路15路。法定代表人罗锦秀,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浩旭车料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辖初字第0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的零件虽有技术要求,但并非特别定制,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加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上海市在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牌路588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零(部)件需求订单》、送货单、图纸等现有证据,均能反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定制的货物,有别于一般种类物,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加工承揽合同之法律特征。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