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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冠执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鸡西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王伟华、王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华,王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鸡冠执字第706-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明,男。被执行人王伟华,男。被执行人王林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鸡冠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王伟华工资的需要,需解除对王伟华工资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伟华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工资款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太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