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冠执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鸡西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王伟华、王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华,王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鸡冠执字第706-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明,男。被执行人王伟华,男。被执行人王林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鸡冠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王伟华工资的需要,需解除对王伟华工资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伟华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工资款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太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