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与车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车某丁,车某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车某甲,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车某乙,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车某丙,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车某丁,住青岛市崂山区。第三人车某戊,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诉被告车某丁及第三人车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4元,减半收取47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