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元利宪与任承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利宪,任承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元利宪。委托代理人金太洙。被告任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利宪与被告任承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元利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利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金明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