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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元利宪与任承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利宪,任承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元利宪。委托代理人金太洙。被告任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利宪与被告任承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元利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利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金明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