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01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2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某某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正在申请执行当中,待该案案件款执行到位后,与本案案件款相抵扣。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