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陈建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188号申请人: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负责人:陈建军,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700051/30900887、出票日期2013年9月1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发浴保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瑞志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瑞志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天元新润纸箱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