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逯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