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逯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