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行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曹付成与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付成,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曹付成。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中宇,镇长。原审第三人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曹召稳,组长。申诉人曹付成与被申诉人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行政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付成不服,向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3月31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行抗(2013)1号行政抗诉书,以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溆浦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