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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曹俊芳与李广田、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芳,李广田,高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曹俊芳,女。被执行人李广田,男。被执行人高虎平,男。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与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广田清偿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虎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与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曹俊芳借款本息共计65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