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856号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诉李泽金、杜江勇、杜全华、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李泽金,杜江勇,杜全华,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符玉保,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乡刘家坪村水井村村民组,系受害人符华美之父。原告杨谷艮,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乡刘家坪村水井村村民组,系受害人符华美之母。原告李志轩,男,200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沾溪乡九螺坊村李家老屋村民组,系受害人符华美之子。法定代理人胡先花,女,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乡九螺坊村���家老屋村民组,系李志轩祖母。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李泽金,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乡九螺坊村李家老屋村民组。委托代理人昌洪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杜江勇,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丰城市孙渡镇三溪村杜家组**号。被告杜全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三溪村杜家组***号。委托代理人杜江勇,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孙渡镇三溪村杜家组**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城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路258号。负责人盛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万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诉被告李泽金、杜江勇、杜全华、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跃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泽金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杜全华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杜江勇、被告财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汽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3年7月11日4时10分许,其近亲属符华美搭乘被告李泽金驾驶的湘HE51**号轻型货车途经大广高速公路2945㎞+404m处时,撞上前方由被告杜江勇驾驶的赣C297**拖带赣C27**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符华美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7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以赣公交直五(三)认字(2013)第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泽金与被告杜江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华美在此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经查赣C29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C27**挂车的车主为被告汽贸公司。在被告财保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5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泽金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其余应得赔偿部分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杜江勇、杜全华、汽贸公司连带赔偿三原告损失26980.12元;要求被告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损失489801.19元,并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泽金辩称:他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及责任划分不持异议,愿意依法进行赔偿。被告杜江勇、杜全华共同辩称:按法定程序走就可以,没意见,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公司能赔多少就给原告多少。被告汽贸公司辩称:被告杜江勇与他公司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原告的损失可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直接赔付,他公司不是赣C297**及赣C27**挂车的实际所有人,真正的所有人是被告杜全华,该车系被告杜全华于2009年9月4日在他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发生事故时,被告杜全华没有还清购车款,他公司仅保留所有权,依法不应承担民���责任。原告诉请损失过高,请求依法核定。被告财保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无异议,在三责险中只承担50%,还应扣减10%的免赔率。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未年满60周岁,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按广东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依据不足,办理丧事费用1万元偏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以3-4万元为宜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4时10分许,受害人符华美搭乘被告李泽金驾驶的湘HE51**号轻型货车途经大广高速公路2945㎞+404m处时,撞上前方由被告杜江勇驾驶的赣C297**拖带赣C27**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符华美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7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以赣公交直五(三)认字(2013)第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泽金与被��杜江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华美在此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受害人符华美于2012年2月5日与力升树灯(河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号:4124651,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月均收入为2530元,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工业园。广东省2013年度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26.71元。原告符玉保、杨谷艮夫妇于1978年11月17日生育了符华美,1980年3月29日生育了符学文。符华美于2001年6月4日生育了原告李志轩。据此可确认三原告损失如下:1、丧葬费20014元;2、死亡赔偿金710194.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符玉保29350元,杨谷艮58700元,李志轩17610元);3、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4、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788208.2元。又查明:被告杜江勇驾驶的赣C29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C27**挂车是被告杜全华于2009年9月4日在被���汽贸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登记在被告汽贸公司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杜全华,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杜全华还未还清购车款。被告杜江勇系被告杜全华雇佣的司机。2012年10月11日,被告汽贸公司为赣C29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赣C27**挂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限均为2012年10月12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11日24时止,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由于被告李泽金与被告杜江勇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符华美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仅要求被告李泽金赔偿1万元,其余应得的赔偿部分自愿放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受害人符华美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九螺坊村,于2012年2月在力升树灯���河源)有限公司工作,月均收入2530元,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工业园,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三原告要求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符玉保、杨谷艮生活在湖南桃江农村,长期体弱多病,事故发生时符玉保已年满59周岁,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本院酌情认定被扶养生活费29350元,杨谷艮已年满56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汽贸公司提出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购买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杜江勇系被告杜全华雇佣的司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被告财保公司应先在二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50%进行赔偿,并扣除10%的免赔率,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款部分的诉讼费用。因该事故发生在江西省万安县,受害人尸体要运回湖南省桃江县,必定产生较多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因此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8000元。符华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子年幼,其父母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二个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损失220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损失255693.69元,两项合计为475693.69元。二、由被告李泽金赔偿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经济损失10000元。三、由被告杜江勇赔偿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经济损失25569.3元,由被告杜全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被告李泽金负担268元,被告杜江勇、杜全华负担4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鲁跃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艳林履行义务告知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符玉保、杨谷艮、李志轩诉被告李泽金、杜江勇、杜全华、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承担交强险220000元,三责险255693.69元,两项合计为475693.69元,诉讼费4500元,共��480193.69元。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下列帐户:户名:桃江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帐号:430015007670599988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文化路分理处桃江县人民法院道交庭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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