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方山海与正阳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方山海;正阳县建设局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初字第47号原告方山海,男,汉族,1953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建设局,机构代码00599346-X。法定代表人蒋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勇,正阳县建设局工作人员。原告方山海不服被告正阳县建设局对其作出的(2012年)正建规罚字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3年8月14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山海撤回对正阳县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人民陪审员 陈建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