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袁卫军与方冬水、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军,方冬水,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袁卫军。被告:方冬水。被告:刘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1018号。负责人:赵剑华。本院受理原告袁卫军与被告方冬水、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卫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方冬水、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袁卫军要求撤回与被告方冬水、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袁卫军撤回与被告方冬水、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