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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寿永宇与楼映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寿某。委托代理人:钱柏锋。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寿某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