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寿永宇与楼映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寿某。委托代理人:钱柏锋。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寿某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