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王劲松,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方坤,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67号银湖汽车站综合楼5栋5-5D。法定代表人杜方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劲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对被告杜方坤、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84元,减半收取59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劲松承担。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