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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王劲松,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方坤,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67号银湖汽车站综合楼5栋5-5D。法定代表人杜方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杜方坤、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劲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对被告杜方坤、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84元,减半收取59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劲松承担。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