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9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13年8月8日因收购赃物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16日被撤销),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伙同“打毛”(身份不清)来到台州市××前街道后洋黄村305号黄某某家门口,窃得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现该车已被追回。2、2013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来到黄岩区××前街道北院大道边上的精远模具厂一楼车棚,采用推车方式,窃得陈某某停放在该车棚内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可人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朱某在运赃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现该车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收购赃物被行政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