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春燕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谭春燕。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谭春燕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00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赔偿车辆修理费15930元、车辆施救费2500元、停车费600元,合计1903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86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已自动支付全部赔偿款19030元及利息386元,并已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93元。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