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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他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殷道华、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敏,殷道华,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326号原告:李慧敏,女,汉族。被告:殷道华,男,汉族。被告: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潘村。法定代表人:殷道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敏与被告殷道华、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殷道华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殷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