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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武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马书峰、审判员杜建辉、人民陪审员贾广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29日生儿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少,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给原告的身体造成很大伤害,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没有任何接触,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征得双方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离婚,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原、被告在对方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武某陈述了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对本争执焦点,原告武某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针对本争执焦点,被告表示原、被告之间没什么大的矛盾,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29日生儿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经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结婚近十年,且生有一子,为维护家庭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彼此给对方一次缓和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