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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0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于2013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万某某家具园区“大安某某”网络会所,趁高攀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在该会所65号机位桌子上的1只黑色“苹果”牌4s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开设在平阳县××镇××路××号的中国移动“大伟”通讯指定专营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1元。2、2013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万某某下宋路口平阳县“在线时尚”网吧,趁任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在该会所20号机位桌子上的1只灰黑色“诺基亚”510型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开设在平阳县××镇××路××号的中国移动“大伟”通讯指定专营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3元。3、2013年7月2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万某某下宋路口平阳县“在线时尚”网吧,趁金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在该会所60号机位桌子上的1只黑色杂牌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开设在平阳县××号的中国移动通信“百诺”指定专营店。4、2013年7月2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阳县万某某下宋路口平阳县“在线时尚”网吧,趁刘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在该会所20号机位桌子上的1只白色“苹果”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开设在平阳县××号的中国移动通信“百诺”指定专营店,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失主高攀、任某某、金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首,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失主,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返还失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白色“苹果”手机1只、灰黑色“诺基亚”510型手机1只、黑色杂牌手机1只,分别返还失主高攀、任某某、金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