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代金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代金平,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80771358。法定代表人关保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诗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金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金平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代金平负担。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