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师海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师海霞,昝小蓉,白瑞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李冬梅,女,1976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贵,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全松,男,1940年6月6日出生。被告师海霞,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昝小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白瑞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国,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北京博源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代表。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师海霞、昝小蓉、白瑞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贵、屈全松,被告师海霞,被告白瑞军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昝小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梅诉称:我与昝家平原系夫妻,宋倩系我与昝家平之女。被告昝小蓉系昝家平之妹,系被告白瑞军之妻。昝家平于2003年9月27日死亡。昝家平生前于2003年初承包了被告师海霞前夫杜宏伟发包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马栏村(以下简称马栏村)的煤窑。2003年9月27日,杜宏伟及其父亲指派昝家平同去马栏村其他煤窑查看煤层时,三人在煤薰口内因有害气体窒息死亡,该煤窑并非昝家平承包的煤窑。当时昝小蓉、白瑞军在马栏村附近采煤务工,闻讯赶到现场。昝小蓉、白瑞军故意对此隐瞒事实,私自将昝家平遗体火化。在三被告以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下,师海霞将昝家平承包的煤窑转包给昝小蓉、白瑞军。昝小蓉、白瑞军将昝家平全部遗产(全套探煤机械、运煤车、底箱、存单、手机等)占为己有。故我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2500元;判令被告昝小蓉、白瑞军承担遗体遗产损失费21823.5元。以上三项共计634323.5元。被告白瑞军辩称:我没有私自火化昝家平的尸体,昝家平的尸体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火化的,昝家平的父亲昝义德到场并签了字。尸体火化前昝小蓉已经通知了李冬梅,但她没有来。昝家平承包的煤窑没有转包给我和昝小蓉,我们是与杜宏伟的弟弟杜宏勇订立的承包合同。我们也没有侵占昝家平的采煤设备。我只知道昝家平与李冬梅生有一个女儿叫李玉玲,没有叫宋倩的。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师海霞辩称:关于煤窑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不认可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昝小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冬梅与昝家平原系夫妻,昝小蓉系昝家平之妹,系白瑞军之妻。昝家平生前于2003年初“承包”了被告师海霞前夫杜宏伟“发包”的位于马栏村的煤窑。2003年9月27日,杜宏伟及其父亲与昝家平同去马栏村其他煤窑查看煤层时,三人在煤薰口内因有害气体窒息死亡。2003年10月3日,昝家平的父亲昝义德、白瑞军在《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通知单》上签字,昝家平的尸体被火化。李冬梅提出其在2004年春节,昝义德才告知其昝家平死亡的情况,其马上就来马栏村调查昝家平死亡的情况。2013年4月12日李冬梅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遗体遗产损失费等损失。在审理中经询问李冬梅,其表示以侵权纠纷起诉三被告。李冬梅表示三被告对昝家平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是因三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其昝家平的死讯,所以三被告应赔偿其上述损失。在审理中,白瑞军申请证人杜宏勇出庭作证,杜宏勇陈述:我哥哥杜宏伟死后,我与白瑞军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26日左右,在杜宏伟生前采煤的煤窑干了几个月活,因我们采煤的窑口是非法的,执法队发现后就将煤窑口封闭,所以我们一直是断断续续的挖煤。执法队来时,我们就走,挖煤设备不是被没收就是被其他人拿走。杜宏勇表示师海霞对挖煤的事情毫不知情。对此,李冬梅表示不予认可。李冬梅表示宋倩是其与昝家平的女儿,但仅提交了其与宋倩的户口薄,该证据不能佐证宋倩系其与昝家平所生之女,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上述事实,有李冬梅、李明贵、屈全松、师海霞、杨立国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证明,证人杜宏勇的证言,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通知单,调查笔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诊疗报告单,火车票,汽车票,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昝小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师海霞、昝小蓉、白瑞军对于昝家平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故李冬梅要求师海霞、昝小蓉、白瑞军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李冬梅要求昝小蓉、白瑞军赔偿遗体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冬梅要求昝小蓉、白瑞军赔偿遗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冬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四十三元,由李冬梅负担,本院予以免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秀民人民陪审员 宋进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钢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