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梧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梧民申字第31号申请再审人黄树海、唐伟明因与被申请人陈自葵、陈汉杰、陈小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树海,唐伟明,陈自葵,梁林明,莫珈琦,莫钊杰,莫妹,陈汉杰,陈小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梧民申字第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树海,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伟明,男。委托代理人覃学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自葵,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林明,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珈琦,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钊杰,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妹,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汉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代表人罗斯容,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黄树海、唐伟明因与被申请人陈自葵、陈汉杰、陈小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梧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8月14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黄树海、唐伟明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事故成因分析缺乏证据,责任划分不公正,广东杰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足以推翻定案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对照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在本案生效判决后单方委托广东杰斯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属案件新的证据。本案的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后,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推翻,故一、二审法院依据该责任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黄树海、唐伟明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树海、唐伟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黄亦坚审判员 潘志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