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曾某某,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延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赞军,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建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