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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海风涛、王付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风涛;王付森;肖华伟;罗杰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海风涛,男,生于1982年8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王付森,男,生于1952年8月31日,汉族,住许昌县。被申请人**伟,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罗杰增,男,生于1969年9月23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海风涛系河南同大置业有限公司(原河南克穷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2011年8月28日申请人与张莉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70%股权转让给张莉锋。张莉锋又转让给李天恩公司股权的90%,转让给**伟公司股份10%。李天恩又将该90%的股份又转让给被申请人王付森,王付森在未支付任何转让款的情况下又将其持有的51%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罗杰增。申请人未取得股权转让费,为此申请人海风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分别在河南同大置业有限公司的39%、10%、21%共计70%的股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付森、**伟、罗杰增分别在河南同大置业有限公司39%、10%、21%共计70%的股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会娟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殿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