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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阳某与盘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阳某。被执行人盘某某。申请执行人阳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某某欠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38800元,本案收取执行1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