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132-1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焘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焘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焘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焘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