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郾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高XX。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X。原告高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耀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被告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7月26日生育儿子梁XX,2010年11月24日在原郾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还有赌博恶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不愿再与被告继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5)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儿子大了我不同意离婚,不想让儿子没有亲父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7月26日生育儿子梁XX,2010年11月24日在原郾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22日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建美好和谐家庭。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一子,虽然原、被告婚后因生活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纠纷,但只要双方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及时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相互谅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高XX要求与被告梁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梁XX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耀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