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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杨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琪,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杨琪,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1年6月29日12时许,黄亚强(已判刑)以贩卖为目的,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蔡屋凯祥旅业405房向李雪风(已判刑)购买10.23克冰毒,并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杨琪保管。随后,闻讯而来的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抓获杨琪等人,从李雪风身上缴获手机两部、现金3350元,从黄亚强身上缴获的可疑白色粉末0.32克(检验出咖啡因成分)、可疑晶体3.4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药丸0.3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手机两部等物品,从杨琪身上缴获可疑晶体10.2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一部、透明胶袋五十六个,从该房间内缴获可疑晶体43.97克、可疑药丸1.45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品;二、2012年10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在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浪琴岛酒店803房将被告人杨琪抓获,并在该房内搜出白色晶体两大包(净重94.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晶体4小包(净重10.4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药丸9粒(净重0.9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以及电子秤1个、现金24000元等财物。随后,公安人员在杨琪暂住的该镇霄边社区雅安公寓505房内搜出白色晶体(净重4.3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药丸55粒(净重5.3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绿色物体1包(净重0.45克,经检验出大麻成份)。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凯祥商务酒店旅客临时住宿登记表,毒品缴交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说明材料,被告人杨琪及同案人黄亚强、李雪风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等;证人王��洁、杨云恩、杨文胜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照片,毒品缴交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浪琴酒店旅客住宿押金单,说明材料,被告人杨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杨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视被告人杨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东莞市公安局暂扣的人民币24000元,因该款项未随案移送,不作处理,由暂扣单位依法作出处理。上诉人杨琪及其辩护人周乃文提��:一审认定在浪琴酒店查获的两大包净重94.7克冰毒系杨琪所有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6月29日12时许,黄亚强(已判刑)以贩卖为目的,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蔡屋凯祥旅业405房向李雪风(已判刑)购买10.23克冰毒,并将毒品交给上诉人杨琪保管。随后,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抓获杨琪等人,从杨琪身上缴获可疑晶体10.2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一部、透明胶袋五十六个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2011年6月2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凯祥旅业405房内抓获李雪风、黄亚强、杨琪、黄某亮,并在现场缴获冰毒等毒品,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区蔡屋凯祥旅业405房,在房间的桌面上放有锡纸,在单人沙发处提取约43.97克晶状物体、15粒红色颗粒、1个“慢严舒柠”纸盒、1个黑色皮盒、13个透明小胶袋,在书桌台面上提取1卷锡纸,在茶几上提取1个饮料瓶。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人员从杨琪处扣押了电子秤1台、重约10.23克的晶体物体、56个透明胶袋。4、检验鉴定报告:经检验,公安人员查获的净重10.23克的可疑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上诉人杨琪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6月29日,上诉人杨琪因吸毒行为被处以拘留十五日。7、证人黄某亮的证言:2011年6月29日14时许,“凡嫂”(即杨琪)打电话问黄某亮是否过去凯祥旅业405房,叫黄顺便买个西瓜。黄某亮去到405房还了修车借的300元钱给“凡哥”(即黄亚强)。当��黄亚强和一名陌生男子(即李雪风)在打牌。黄某亮问黄亚强有没有货(冰毒),黄亚强从裤袋拿出一个小盒子给他看货,黄某亮见冰毒颜色发黄便说要透明无色的。黄亚强就问那陌生男子有没有货,那男子说等打完牌再说。后警察来查房,将几个人抓获。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亮辨认出黄亚强就是“凡哥”,辨认出李雪风就是同“凡哥”一起打牌并准备卖毒品的陌生男子,辨认出上诉人杨琪就是“凡嫂”。8、李雪风的供述:2011年6月29日11时许,“阿凡”(即黄亚强)打电话叫李雪风去乌沙凯祥旅业405房打牌,过去后房间里有黄亚强和其女朋友(即杨琪)在。李雪风中途曾离开,13时许又回到405房打牌,当时桌上有一些麻古,其便吸了一口。期间,有一名男子(即黄某亮)过来,那男子给黄亚强几百元,李雪风不知道为什么要给钱。黄某亮拿了茶几上剩下的��粒麻古去梳妆台吸食。李雪风看见沙发上有一包纸巾包着的物品,但没碰也没问那是什么。不久警察来检查,在床上发现有冰毒,在李雪风坐的沙发上发现一包冰毒,李雪风不知道这些毒品是谁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李雪飞辨认出黄亚强就是其所称的“阿凡”,黄某亮就是在405房一起被抓获的男子,上诉人杨琪就是黄亚强的女朋友。9、黄亚强的供述:2011年6月29日中午,黄亚强打电话给“老四”(有时称“阿四”,即李雪风),要李送点货到乌沙凯祥旅店405房来。11时许,李雪风进房拿出一包冰毒,黄亚强看那些毒品成色差且很碎就拒绝了。李雪风走后打电话说“你是不是耍我玩的,到底还要不要货了”,黄亚强当时说要。李雪风又回到凯祥旅店405房,一进房就坐到沙发上,并从身上拿出一个黄白色的纸盒子,倒出一包用白色纸巾包着的冰毒。李雪风称好毒品���(约10克,220元每克)用一红色茶包胶袋装好给黄亚强,黄亚强给了李雪风钱,将毒品交给杨琪保管,杨琪将冰毒放在了她的包里。交易时杨琪在场,整个过程她都有看到。后黄亚强叫杨琪打电话叫阿亮(即黄某亮)买西瓜过来,黄某亮过来没多久,黄亚强等四人就被民警抓获了。辨认笔录:经辨认,黄亚强辨认出李雪风就是“阿四”,辨认出黄某亮就是阿亮,辨认出上诉人杨琪。10、上诉人杨琪的供述:2011年6月29日9时许,“阿帆”(即黄亚强)打电话给“老四”(即李雪风),内容大概是要李送点毒品过来。李雪风来后,黄说冰毒质量不好,叫李拿点好的来。约20分钟后,李又过来,杨琪隐约听见他们在谈价。杨琪看见李把一个用茶叶袋子包装的冰毒给了黄亚强,黄给了李约1000多元。黄亚强把买来的毒品和电子称给杨琪,杨琪就把毒品、电子秤放在包里了。黄亚强和李雪风在打牌,期间黄打电话叫阿亮(即黄某亮)送个西瓜来。吃西瓜时警察查房,警察在杨琪包里查获那包毒品。辨认笔录:上诉人杨琪辨认出李雪风就是“老四”,辨认出黄亚强就是“阿帆”,辨认出黄某亮就是“阿亮”。二、2012年10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浪琴酒店803房将上诉人杨琪抓获,并在上述房间内搜出白色晶体两大包(净重94.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晶体4小包(净重10.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药丸9粒(净重0.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以及电子秤1个、现金24000元等财物。随后,公安人员在杨琪暂住的长安镇霄边社区雅安公寓505房内搜出白色晶体(净重4.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药丸55粒(净重5.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绿色物体1包���净重0.45克,检验出大麻成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2012年10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浪琴酒店803房内抓获上诉人杨琪及吸毒人员杨云恩、王某洁,并在上述房间内搜出毒品、手机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杨琪暂住的长安镇宵边社区雅安公寓505房所处毒品若干。2、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浪琴酒店803房内床头柜搜出白色晶体四小包、白色晶体两大包、红色药丸一包(9粒)等物品。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雅安公寓505房内搜出白色晶体一瓶、白色晶体一包、红色药丸一包(5粒)、红色药丸一包(50粒)、绿色物体一包。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人员从杨琪处扣押了白色晶体四包、红色药丸9粒、电子称一个、现金24000元、手机两部、浪琴酒店押金单两张,白色晶体一瓶、白色晶体一包、红色药丸一包(5粒)、红色药丸一包(50粒)、绿色物体一包。4、毒品照片、毒品缴交收据: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及处理情况。5、检验鉴定报告、说明:经检验,公安人员查获的白色晶体2大包净重94.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小包净重10.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9粒净重0.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净重4.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55粒净重5.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绿色植物1包净重0.45克,检验出大麻成分。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7月11日,上诉人杨琪因吸毒行为被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云恩、王某洁因吸毒行为被拘留十五日。7、浪琴酒店旅客住宿押金单两张:押金单日期分别为2012年10月28日��30日,宾客签名处为杨琪的签名。8、证人王某洁的证言:2012年10月30日18时许,王某洁在东莞市长安镇浪琴酒店803房因吸毒被民警带回审查。9、证人杨云恩的证言:2012年10月30日16时许,杨云恩打电话给“其其”(即杨琪)问她在哪里,她说在浪琴酒店803房。之后,杨云恩和王某洁一起来到浪琴酒店。两人到达后,杨琪就给两人各发了一支烟。之后,杨云恩和杨琪吸食了毒品。后王某洁打算去买水,一开门警察就进来了。辨认笔录:经辨认,杨云恩辨认出上诉人杨琪就是其所称的“其其”。10、证人杨文胜的证言:杨琪是杨文胜的女儿,杨琪是在1992年8月份出生的,是超生的,一直没有入户口。11、上诉人杨琪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我在浪琴酒店803房时,我的朋友“阿杨”(应为杨云恩)打电话说找我玩。我告诉他我在浪琴酒店803房。过了一��,他和一个女孩子来到上述房间。我们聊了一会天,后来“阿杨”叫那个女孩子出去,那个女孩子刚出去,民警就进来了。民警在803房靠窗的床头柜查到冰毒和麻古,在靠洗手间的床头柜查获两大包冰毒。随后,民警又在我住的雅安公寓505房查获几小包冰毒和麻古。浪琴酒店床头柜里那三四包小包的毒品是我的,另外二大包我也不知道是谁的,雅安公寓505房的冰毒是我的,麻古有些是别人送的,有些是我向别人要的。浪琴酒店803房是我一个朋友阿刚开的,但开房时是我签名的,后来阿刚走了,我又继续住了两天。在我入住期间,有几个社会上混的朋友来玩过,但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和联系方式。雅安公寓505房是我用杨玉珍的身份证开的。民警在我的手袋里搜到的24000元是我陪朋友吸毒,朋友给我的,我陪吸毒一次1500元,一般是陪一个叫“阿刚”和一个叫“阿四”的,有时他们也带朋友一起,但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关于上诉人杨琪及辩护人周乃文所提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从上诉人杨琪处查获的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30日的两张浪琴酒店旅客住宿押金单系杨琪所签,并且杨琪在浪琴酒店803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杨琪在上诉状中称10月29日的房费也是其所付,其虽辩称系替朋友交房费,但未能提供详细信息以供查实,亦与常理不相符,原审综合本案证据认定在浪琴酒店803房查获的毒品系为杨琪持有,并无不当。此外,杨琪上诉提出的香烟情况,亦与证人杨云恩所述的杨琪曾递烟给杨云恩和王某洁的情况不相符。故上诉人杨琪及辩护人周乃文所提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琪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杨琪及辩护人周乃文所提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静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