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许解华与彭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解华,彭伟,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许解华,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智坚,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号。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坤明,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方,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解华诉被告彭伟、第三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解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解华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