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刘玉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玉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刘玉美,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机构代码:70616062-0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85%赔偿原告刘玉美医疗费846.2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玉美误工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1680元、财产损失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456.2元,于2013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刘玉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