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伟灵与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灵,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10月18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10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灵,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金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林春。申请执行人周伟灵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份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仲案非终字『2013』1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费5409元,经济补偿金10880元,合计16289元给申请执行人周伟灵,但被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已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伟灵的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费5409元,经济补偿金10880元,合计16289元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