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丹与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任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任江涛。李丹与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江涛支付赔偿费3524.40元,受理费580元,合计4104.40元。申请人李丹已经领取4104.40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