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张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