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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建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杨建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路。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宾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建宾负担。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