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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界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红红与胡国荣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红,胡国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界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王红红,女。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荣,男。原告王红红与被告胡国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展兴干,被告胡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游手好闲,还喜欢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以致夫妻矛盾加剧。之后,原告于2010年5月离开高邮回山东老家,夫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红与被告胡国荣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九月初六生育一子,取名胡涛。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喜欢赌博,引发夫妻矛盾。2010年5月原告离开高邮回山东老家之后,原、被告在三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共同生活,沟通不畅,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红与被告胡国荣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前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九月初六生育一子,说明双方在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之所以出现危机,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近年来在外打工,而原告长期生活在山东老家,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缺少了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双方感情逐渐淡漠。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及婚后生活来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沟通与交流,合力维系家庭的完整和稳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红红与被告胡国荣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方杰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