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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调确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袁小菲、张德英与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小菲,张德英,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江调确字第181号申请人袁小菲,男,生于1984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张德英,女,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有伦,村主任。申请人袁小菲、张德英、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益平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袁小菲、张德英与申请人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的纠纷于2013年10月15日经合江县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袁小菲、张德英之子袁浩因溺水死亡,造成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0,000元,由申请人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32,000元,此款限于2013年10月16日前支付,其余损失由申请人袁小菲、张德英自行承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小菲、张德英与申请人合江县白沙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