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国洲诉张绍敏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洲,张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黄国洲。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敏。委托代理人:汪绍怡,广东高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国洲诉被告张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建春,被告张绍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绍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但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100000元借款给原告,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矛盾百出。被告实际上从未向原告借款,该款是当时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7月赌博的时候输给原告,地点在新华街天贵路的金鼎酒店开房,参与赌博有十来个人,包括原、被告在内,玩的方式是用纸牌打“三公”。在2013年1月9日,被告在同事家里参加婚礼,原告带几个小混混逼迫被告写下了欠条。当时被告向公安报警,现在公安仍在侦查中。所以,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是同事关系,二人均在广州市兴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过。2013年1月9日晚上七点左右,被告张绍敏受邀请参加同事黄柏源的婚礼,席间被原告叫到附近的村篮球场写下欠条一份,其内容为:“现张绍敏欠黄国洲100000元正壹拾万元”。欠条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8日”。当晚约八点二十分左右,被告到花都区公安分局花东派出所报警,称原告带领三人强迫其写下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并称不欠原告的钱,至于原告为何要其写欠条,被告在做笔录时说不清楚。庭审中,原告更正了起诉时的部分事实,称起诉状中所写的2013年1月8日是书写欠条的时间,并非真实的借款时间,实际上借款发生在2012年8月、9月份。当时借款时,基于原、被告是同事,出于信任被告没有写欠条。后来,原告找被告不太容易找到,找到后要求被告写下了欠条。另查明,1、关于借款本金的给付,被告称系赌博欠下的债务,并非真实借款,没有实际给付借款本金的行为;原告称系分两笔给付的现金,当时因原告自己经济也困难,所以本金10万元均是向原告的朋友王永锋所借,无息出借给被告。2、关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被告称仅是同事关系,而原告先称仅是同事关系,后又改口称是好朋友关系。3、关于欠条的书写时间,原告坚称是在2013年1月8日所写,但原告承认是在黄柏源的婚礼上找到被告所写,而出席当天婚礼的多名证人证实婚礼只举行了一天,日期为2013年1月9日。4、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赌债,被告坚称是2012年7月份在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的金鼎酒店与原告赌博时所欠的债务;原告称虽与被告赌博数次,但输赢不过千元左右。5、关于被告为何在报警时未向警方说明写欠条是因为赌博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经追问,承认害怕因赌博被警方拘留,故意隐瞒了赌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原告是否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坚称欠条所写的内容名为欠款,实为赌债,并有九位证人证言和其中的六位证人出庭作证,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所做询问笔录与被告陈述的事实也相互印证,其前后陈述一致,并未发现相互矛盾或不合常情之处。相对而言,原告在陈述事实上有多处自相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对实际借款时间,先称是2013年1月8日写欠条时,后改称在2012年8月初借了6万元、2012年9月初借了4万元;对欠条的书写时间,坚称是2013年1月8日,但实际是在2013年1月9日黄柏源的婚礼当天;对于二人的身份关系,先陈述仅是同事关系,后改称是好朋友关系;而自己经济尚且困难,却要向他人借款再无息转借给被告,数额较大且无证据表明双方关系十分亲密,亦不符合常理。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如借款实际发生过,间隔时间并不久远,原告应不会发生上述诸多认知错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尚且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国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黄国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灿文审 判 员 冯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