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竹兵与王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兵,王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兵,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妍,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竹兵与王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了提取王妍所有的位于客家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租金的裁定,现查明客家大道×号房产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章贡区客家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租金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