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乐华与李强、赵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华,李强,赵桂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张乐华。委托代理人吴国梁,昌乐高崖水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被告赵桂美,系李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华诉被告李强、赵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8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