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培桐与被告叶成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培桐,叶成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叶培桐,男,193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忠,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培桐与被告叶成忠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培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叶培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