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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双生昌逸货运服务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双生昌逸货运服务部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未行审字第010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枣园西村**。 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住西,住西安市未央区相家巷**div> 被执行人西安市双生昌逸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鼎盛华南物流院内****。 经营者张迎新,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未人社监询字(2013)65号提供劳动用工资料,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万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未人社监罚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