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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现民与文学刚、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现民,文学刚,文芳,刘新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崔现民,男,194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豫安钢材业主。被告文学刚,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文芳,女,现年43岁,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新房,男,43岁,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崔现民与被告文学刚、文芳、刘新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告文学刚、文芳在兰考银基工程建设中,多次购买原告钢材,经结算,目前尚欠原告钢材款188000元,被告刘新房为文学刚、文芳进行了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已种种理由拒付欠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清偿欠款,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1年8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债务利息。诉讼中,在原住址查无文学刚、文芳二人的信息,原告也没有提供该二人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崔现民与被告文学刚、文芳、刘新房买卖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现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长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鑫(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