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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华忠与时春梅、张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华忠,张祥,时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诉保字第26号申请人孙华忠,男,1934年3月28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申请人张祥,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申请人时春梅,女,1979年1月4日生,汉族,高淳区人。申请人孙华忠与被申请人张祥、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AXXX**轿车一辆(标的4042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苏XXX**轿车一辆为其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祥、时春梅所有的苏AXXX**轿车一辆(标的40420元),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过户、抵押、赠与、买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申请人孙华忠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