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庄石磊与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石磊,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庄石磊,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委托代理人朱洁文,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袁韫颖,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企划。原告庄石磊诉被告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石磊、被告百脑汇委托代理人朱洁文、袁韫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百脑汇、天翼广场盛大开幕”之际,发放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载明16Gipadmini售价1299元、16Giphone5售价2999元等内容,且未附加购买条件。原告在拿到宣传单后向被告发出承诺通知,要求按宣传单上表明的价格购买包括16Gipadmini在内的8类共13件商品,总价12643元。后被告表示原告想以上述价格购买产品需参加转盘抽奖活动,中奖后才能购买,并拒绝原告的购买要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承诺通知中明确购买的ipadmini等商品。被告辩称:原告收到的酬宾广告宣传单是被告通过报纸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网站和店内都标示只有在活动期间,会员参加转盘活动才能获得购买宣传单中1种特价商品的资格。百脑汇是租赁公司,本身并不销售产品,其为了商家促销而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宣传广告,其与商家间有补贴协议,顾客购买到宣传单中的1件商品后,百脑汇会给商家补贴。故百脑汇发出的宣传单是为了吸引顾客的要约邀请,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至同月28日期间,被告将印有“百脑汇·天翼广场盛大开幕”的活动宣传单投放于东方卫报插页,分时段在南京地铁沿线各换乘点免费发放。宣传单主要内容为“1折到底,4.29-5.1满千返1000”及“网站9元赚手机”活动的部分商品信息,其中,16Giphone52999元、16Gipadmini1299元、华硕K45E45DR-SL型电脑1999元、三星i9050手机1只999元、索尼LT22i手机1部999元、平板电脑包5元、8GTF卡5元、雨忆移动电源15元等。宣传单正面下侧载明活动“详情点击nanjing.Buynow.com.cn”及“更多活动详见店堂公告或官方网站,”宣传单反面下侧载明“更多1折产品,敬请关注网站,欢迎光临商场选购”。原告在乘坐地铁时收到上述宣传单,并于2013年4月27日经“顺风速运”向被告邮寄“承诺通知”1份,明确表示要以宣传单中列明的价格购买如下商品:16Gipadmini2台(1299元/台)、16Giphone52台(2999元/台)、华硕k45e45dr-sl型电脑1台(1999元/台)、三星i9050手机1只(999元/部)、索尼lt22i手机1部(999元/部)、平板电脑包2只(5元/只)、8GTF卡2张(5元/张)、雨忆移动电源2个(15元/个),共计12643元,并要求被告提供账号或其他支付方式,以便支付货款。2013年4月29日,原告发出的上述通知到达被告住所地并由被告签收,此后,被告未对该通知做出意思表示。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传单原件、承诺通知、顺丰速递单、东方卫报插页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谈话笔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发放的宣传单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原告认为,该宣传单属于要约。理由有:1、被告发布的宣传单已明确列明百脑汇网址、地址的情况,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可以凭该单确定百脑汇为商品的出售方;2、从宣传单的内容来看,其已经包含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正常的销售行为来看,如果具备了商品特定性、价格特定性则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3、从被告的发放宣传的意愿来看,如果百脑汇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无需在宣传单上明确定具体商品的价格,而百脑汇的宣传单已明确待售商品的品名、型号、价格,表明其希望消费者前去购买而非希望去询价、协商购买;4、从正常的交易习惯来看,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最关心的就是价格,百脑汇发布的宣传单正是就具体品牌、型号的产品标明了价格,并以此吸引大众前去购买。如果仍然需要与百脑汇协商价格,那宣传单就失去了意义。被告认为,该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理由有:1、该宣传单是在地铁各换乘点,通过夹放在东方卫报中而向不特定人群发放;2、宣传单“内容并不具体,由于有篇幅的限制,仅列举了部分特价商品的价格,而要购买特价商品是有购买条件和数量的限制,故在宣传单下面标注活动详见店堂公告或官方网站;3、百脑汇是租赁公司,其本身不销售商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4、宣传单发放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参加活动。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①百脑汇“9元购手机”活动网页截图、活动现场图片,内容为4月29日至5月1日14时至16时30分期间,顾客参加活动在流程,具体为:免费领取参与号牌,到百脑汇广场舞台区参加转盘选号,20人一组,选出的幸运观众现场获得一款特价商品购买权;特价商品数量有限,先到先选,购完即止。另活动网页销售表载明ipadmini、iphone5每天销售2台、华硕K45E45DR-SL电脑4月29日销售1台、三星i9050手机4月29日销售1部、索尼Lt22i手机5月1日销售1部等。②2013年百脑汇南京店手机城开业活动商家确认函、特价商品明细表、工商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据,内容为百脑汇内各商家参与2013年4月29日至5月1日活动的特价商品的型号、数量及价格情况。顾客凭购物单至指定席位购买特价商品,5月2日至5月10日,百脑汇将余额补贴至各商家提供的开户银行。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具备、当事人是否表达出一经对方承诺即受该意思表述约束。从是否具备合同基本条款上看,要约具备合同基本条款,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和价款属于基本条款,而被告发出的宣传单尽管列明了商品的型号、单价等,但对于商品的销售数量未作表示,结合法律规定,宣传单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确和全面,合同的基本条款尚未完全具备。从当事人所表达意愿看,宣传单系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是宣传产品,吸引消费者去购买和使用,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本案中被告以报纸插页广告形式向地铁乘客发送宣传单,该宣传单的下侧明示活动详情见店堂公告或官方网站,意即合同订立还需满足店堂公告或官方网站对该次促销活动的其它规定,故被告表达的并非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约束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被告发出的宣传单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的欲购买商品的“承诺通知”实质属于要约,被告对于原告的要约未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商品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石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