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左尚林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尚林,滦南县隆鑫纺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左尚林。被执行人滦南县隆��纺纱厂。法定代表人温志勇,该厂厂长。本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倴人劳裁字(2012)第80号裁决书及左尚林申请执行书,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倴人劳裁字(2012)第8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