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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永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胡永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267号前城公寓1栋1层111房。法定代表人陈筱,账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胡细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永海,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06元,由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周志伟人民陪审员  郭桂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