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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定明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李定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跃俊。委托代理人:祝小青。委托代理人:朱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明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锦翔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宜先交由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定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微信公众号“”